作者:宿豫区 点击次数:201 发布时间:2018-09-06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印发《2018年度宿豫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农服中心、财政所(分局)、各农机经销企业、局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江苏省农机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8年度宿豫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18年5月6日
2018年度宿豫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号)精神,结合我区现代农业及其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宿豫区2018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推进全区农机化工程;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对纳入我省补贴品目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严格执行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15大类56个品目。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推广符合“国三”标准的绿色环保、先进适用的机具,对于安装“国二”柴油机机具,严格执行政策要求,不予补贴,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8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宿迁市监督电话:0527—84338958 84357345”的监督标识。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最高限额为4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及时向区农机局递交书面报告,实行备案管理,否则不予录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对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执行时间
全区范围内,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
六、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详见附件2,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及购置补贴信用手续(个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组织:使用补贴资金30万元以下办理信用核查;使用补贴资金30万元以上办理信用报告)。
(二)补贴资金申领
1.补贴申请。农机补贴经销企业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宿豫区农机局及其购机补贴办公室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帐等资料。
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向乡镇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附件3)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乡镇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并认真填写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核查表(详见附件9).确保补贴机具100%核实到位,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的预录入工作,乡镇农机部门核实预录入信息后,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切实提高办理补贴申请的工作效率。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详见附件4)。
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最高限额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乡镇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区农机局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乡镇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详见附件5)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5.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6.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每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农机局购机补贴办公室。同时将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所有档案材料归集整理后一并交区农机局购机补贴办公室集中保管(详见附件10)。
7.区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应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财政部门。
区、乡镇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区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收到区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经复核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次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区农机部门。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农机部门及其购机补贴办公室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部门,然后凭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图详见附件6。
七、工作职责
(一)区级农机、财政部门
区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2018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
1.区农机主管部门及其购机补贴办公室
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1)围绕“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五个重点环节,建立内控规程和制度并公布执行。
(2)培训指导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乡镇导入(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附件7)、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5)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主管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以大中型补贴机具为重点)、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7)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8)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区级财政部门
(1)培训、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农机主管部门。
(3)对乡镇财政部门监管,会同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二)乡镇农机、财政部门
乡镇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形式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分别为:
1.乡镇农机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导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乡镇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乡镇农机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配合乡镇农机部门核验补贴机具。
(三)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 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购置补贴机具额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主动接受、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六)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按要求做好补贴信息“预录入”工作,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3.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4 . 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5.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6.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7.宿豫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8.宿豫区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9.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核查表
10.宿豫区申请购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要求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宿豫区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本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并郑重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没有虚假。
二、所购买补贴机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
三、没有参与倒卖补贴机具、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套取补贴资金。
四、所购机具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以上承诺真实可靠,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2
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部分)
农机补贴政策告知 | 补贴 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
购机和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 1.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签订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自主办理购机手续;供货单位按要求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做好信息“预录入”工作。 | |||
2.购机者向当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购机发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购机者账号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需安装验收的补贴机具,完成相关手续后再申请补贴。 | ||||
3、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按要求受理农机补贴申请,对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进行形式审核。 | ||||
4、经县乡农机、财政部门形式审核、信息公示、核机验机后,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 | ||||
乡镇 农机 部门 职责 | 1、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补贴办理条件;不得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补贴。 | |||
2、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 ||||
3、受理申请时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和补贴信息导入(录入)等工作。做好相关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 ||||
4、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形式审核结果负责,按要求公示农机补贴信息,无异议后,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 | ||||
承诺事项 | 购机者 | 1、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如发生价格、质量等纠纷,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据201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局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权。 | ||
2、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购置需安装的农机装备,应主动配合供货单位、县乡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安装验收工作;主动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登记造册工作。 | ||||
4、应及时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办理农机补贴申领手续,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 | ||||
5、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规定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 ||||
供货 单位 | 1、遵守农机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2、不得改变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 ||||
3、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工作;配合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验收和补贴申请工作。 | ||||
4、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 ||||
购机者与供货单位已了解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中明示的各项内容,购机补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购机者 签字确认 | |||
供货单位 签字确认 | ||||
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
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销售确认表部分)
购机者基本 情况 | 姓名/组织 | 个人种类/组织种类 | |||||
出生年月/成立时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电话 | 乡镇 | 村组 | |||||
身份证住址 | |||||||
现住址 | |||||||
机具 销售 情况 | 机具大类 | 机具铭牌(出厂编号)拓印件粘贴 | |||||
机具小类 | |||||||
机具品目 | |||||||
分档名称 | |||||||
机具型号 | |||||||
生产企业 | |||||||
经销商 | 报废更新补贴额(元) | ||||||
发票号 | 单台补贴额(元) | ||||||
出厂编号 | 补贴数量(台) | ||||||
发动机号 | 补贴额合计(元) |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销售总价(元) | ||||||
供货单位确认销售(签字盖章) | 购机者签字 | ||||||
乡镇 农机 部门 核实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留存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1份。2.组织种类填写:①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③农业企业 ④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附件3
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2018年)
购机者名称 | 详细地址 | ||||||||||||||||||||||
联系电话 | 安装地点 | ||||||||||||||||||||||
供货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名称 | |||||||||||||||||||||||
编号 | 产品主要参数 | 补贴额一览表或产品型号的规定或要求 | 实际 安装 情况 |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 微孔增氧设备( ) | 固液分离机( ) | 烘干机( ) | 热泵热风炉 ( ) | 蘑菇灭菌器( ) | 生物质热风炉 ( ) | 茶园防霜机( ) | 秸秆压块制粒设备( ) | 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 ) | ||||||||||||||
1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规格型号 | |||||||||||||
2 | 库体容积 | 电机型号/功率 | 电机总功率 | 批处理量(吨) | 外形尺寸 | 电机型号 | 外形尺寸 | 电机型号 | 电机型号 | 功率 | |||||||||||||
3 | 压缩机功率 | 风机或压缩机型号 | 外形尺寸 | 额定功率 | 功率 | 热功率 | 功率 | 功率 | 溶氧测量范围 | ||||||||||||||
4 | 冷风机功率 | 气泵和配套电机数量 | 电机总功率 | 制热量 | 容积 | 换热效率 | 模孔个数 | 水温测量范围 | |||||||||||||||
5 | 单位立方米所配置的功率 | 通气主管规格 | 配备送料和温控装置情况 | 生产率 | 电导测量范围 | ||||||||||||||||||
6 | 围护材料 | 通气主管+微孔增氧管总长 | |||||||||||||||||||||
说明 | 按照库体容积和单位立方米功率进行验收。达到定额一览表中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的,按每立方米补贴标准与实际容积计算补贴额;未达到定额一览表中规定的基本配置和要求的,不予补贴。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补贴购置烘干机时不含原配热源,热源配置由购机者与产销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补贴购置烘干机的原配热源在安装验收和补贴核实时不作要求,烘干机的其它配置必须符合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一致性的要求,保证购机者正常使用。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容积以安装验收结果为准,达不到该档容积标准不给予补贴。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主机功率、模孔个数、生产率达不到产品型号规定参数的,不予补贴。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验收。 | |||||||||||||
结论 | 合格( ) 不合格( ) | ||||||||||||||||||||||
供货单位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购机者签字: | |||||||||||||||||||||
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
附件4
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购机者(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地址 | 耕地 面积 | 主要作物品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 电话 | 机具 品目 | 分档名称 | 机具 型号 | 数量 | 生产 企业 | 经销商 | 发票号 | 发动 | 出厂 编号 | 单台销售价格 | 单台中央和省级补贴 |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总额 | 农机报废补贴总额 |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与农机报废补贴合计 | 购机者开户名称 | 购机者开户银行 | 购机者账号 | 核查情况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备注:1.对外公布(公示)购机者清册时,第5、6栏和第21、22、23栏不对外公布(公示);2.核查要求:乡镇农机部门按要求核实农机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机部门按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拓印的机具铭牌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附件5
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填报单位: | 单位:台、人(个)、万元 | ||||
企业名称 | 机具品目 | 分档名称 | 补贴 台数 | 享受 人数 | 中央和省级财政 补贴总金额 |
合计 |
附件6
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购机补贴申请与结算)
5.经县乡按规定核实补贴对象和机具、信息公示、合规性审核补贴申请材料后,县财政拨付购机者补贴资金。 | 购机者 | ||||||||||
3.购机者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购置相关设备的,完成安装验收后,再按规定办理补贴。 | 4.乡镇受理申请,核对农机补贴对象条件、核实补贴机具,完成人机合影、登记建档、补贴信息导入等手续。受理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将身份证明原件和发票原件退还购机者。 | 1.购机者自主购机。 | 2.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出具发票并提供机具。 | ||||||||
乡镇农机主管部门 | 供货 单位 | ||||||||||
内部信息传递 | |||||||||||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
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购机补贴操作流程)
11.县财政通过购机者账号向购机者拨付农机补贴资金。 | 2.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出具发票并提供机具。做好购机信息预录入工作。 | |||||||||||||
购机者 | 供货单位 | |||||||||||||
3.购机者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购置相关设备的,完成安装验收后,再按规定办理补贴。 | 4.乡镇受理申请,核对农机补贴对象条件、核实补贴机具,完成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受理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将身份证明和发票原件等退还购机者。 |
1.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购机。 | ||||||||||||
购机补贴信息管理辅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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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确认初审意见。 | ||||||||||||||
乡镇财政部门 | 乡镇农机主管部门 | |||||||||||||
6.会签初审意见。 | 5.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将购机补贴信息、人机合影等资料导入(录入)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将已核实购机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 | |||||||||||||
8.报送 初审意见。 | ||||||||||||||
县级财政部门 | 10.报送结算审核意见。 |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 9.合规性审核。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做好购机补贴申请结算资料的形式审核工作。按购机数量10%的比例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 |||||||||||
附件7
宿豫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 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合计 |
注:含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所有补贴对象。
附件8
宿豫区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标识是证明产品唯一性,确保产品可追溯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强化补贴产品监管,保障购机农户利益和财政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铭牌要求
(一)铭牌内容。结合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江苏省内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应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铭牌印制。铭牌内容可以采用打码机打印,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字迹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不易损坏部件上。
(三)铭牌材质。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四)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除塑料部件较多的小型机具外,一般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二、出厂编号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唯一的机具出厂编号,且与铭牌上出厂编号为同一号码。
(二)应避免与其它企业、不同产品编号重复,在我省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须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或企业自定的方法(应体现唯一性)编制。
三、农机产品要求
推广符合“国三”标准的绿色环保、先进适用的机具,对于安装“国二”柴油机机具,要严格执行政策要求,不得补贴,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视情况向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农机产销企业因未按照要求销售和宣传,所引起的责任纠纷和全部损失自行承担。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四、出厂编号等的打印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固定位置上,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等(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不需打印产品型号)。打印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2015年3月31日后生产的插秧机按此规定执行。
(二)打印字体和字号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已有规定外,其它产品由企业自行确定,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
五、喷印监督标识
补贴产品需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8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宿迁市监督电话:0527-84338958 84357345”(同一种机具喷印相同位置,可选用与背景对比强烈的红、黄、白3种颜色,字体为正楷,字迹清晰)。
六、其它要求
(一)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二)全区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凡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农机部门要督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抓好整改,在整改没有到位之前,不得办理补贴。
附件9
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核查表 | |||||
购机户信息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乡(镇) 村 组 | ||||
购买机具 信息 | 机具品目 | 机具型号 | 购机数量 | 购机年份 | |
机具是否有永久性铭牌 | 是否喷印统一的市级监督电话 | 出厂编号与系统是否一致 | 发动机号与系统是否一致 | ||
是( ) | 是( ) | 是( ) | 是( ) | ||
是否在位 | 是否按规定办理牌证 | ||||
是( ) | 是( )牌证号码: | ||||
机具生产企业 | 机具销售企业 | ||||
对机具质量的评价 | 好( ) 一般( ) 差( ) | ||||
对销售企业售后服务的评价 |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 ||||
对农机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评价 |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 ||||
对农机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建议 | |||||
备注 | |||||
购机户签字: 核查人员(乡镇农机)签字:
日 期: | |||||
附件10
宿豫区申请购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要求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由各乡镇农机部门负责归集整理,交区农机补贴办集中保管。
一、具体内容:
1 . 信用承诺书(信用核查或信用报告);
2.宿豫区农机购置补贴核查表;
3.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4.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复印件;
5.购机发票复印件;
6.购机者账号(民丰银行卡、存折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
8.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牌证复印件;
9.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
10.人机合影照片(照片需拍摄到“2018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宿迁市监督电话:0527-84338958 84357345”的监督标识”,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照片内必须可见机具牌证);
11、公示照片。
二、具体要求:
1.确保档案材料信息与补贴系统内信息一致;
2.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内一条信息对应一份档案材料;
3.档案材料每月与相对应的汇总表和清册一并上交;
4.档案无需装订。(由区补贴办统一装订);
5.档案材料一律采用标准A4纸张,便于装订保存。
宿豫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