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作者:宿豫区 点击次数:237 发布时间:2018-11-29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支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二、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推进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化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政策实施绩效和公众满意度。

三、政策主要特点

(一)补贴对象实现农业经营主体全覆盖。在保持补贴对象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第一次将农业企业列入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机具实现品目和分档调整全范围优化。调出6个品目,调进11个品目,机具总品目增加5个,重点增加了设施农业、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机具装备。

(三)补贴标准实现购机者限额和单机额度整体性提升。调高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恢复性提高拖拉机和收割机的补贴标准,主导机型补贴额比2017年上调了30%以上。

(四)补贴政策实现全程化监督管理。在明晰各级责任的基础上,逐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探索总结,形成购机者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市县抽查核验督导和第三方独立抽查考核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和长效机制。

(五)补贴办理实现便民化公共服务。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 “带机申请”办理补贴,让购机者少跑路。

四、补贴执行时间

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当年补贴申请;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五、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机具种类

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56个品目,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0万元。

(四)补贴机具经销商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按省规定及时向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书面通报。

(五)操作程序

1、自主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资料包括: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购置需安装验收的农机装备,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3、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与预录入软件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

4、公示。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将已受理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补贴办理场所或乡镇相关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

5.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报乡镇财政部门。

6.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乡镇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主管部门。

7.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出具结算意见。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出具补贴资金结算意见,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8.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县级财政部门。

9.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县级财政部门于收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0、退货。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报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购机者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区财政部门,然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